一、澄清修改内容
1、招标文件“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”12.4.1付款周期 (5)的第一段修改为:“(5)工程结算价款的3%作为质保金,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,无质量问题后,一次性退还剩余质保金(无息)。 ”
2、招标文件“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”15.3 质量保证金、15.3.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修改为:
“15.3 质量保证金
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:发包人将工程结算价款的3%作为质保金,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,无质量问题后,一次性退还剩余质保金(无息)。
15.3.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
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(3)种方式:
(1)质量保证金保函,保证金额为:不采用;
(2) / %的工程款;
(3)其他方式:工程结算价款的3%作为质保金。”。
3、回复投标人提问:
问题1、本工程场地红线北侧现状停车场空地能否作为施工临时用地使用,能否使用面向松风路的大门?
回复:可以。
问题2、场地现状围墙南侧或东南角能否开门用于施工?
回复:场地东南角可以开门用于施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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